【案例事实与裁判】
2011年11月29日,扬子江药业集团南京海陵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海陵公司)与河南辅仁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开发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辅仁开发公司将已获得临床批件的甲磺酸多拉司琼原料及片剂临床药品的生产技术转让给南京海陵公司,并对转让费用、技术情报和资料提交、经费支付、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2年3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约定进行修改完善。
辅仁开发公司主张已依约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向南京海陵公司提供临床批件及申报临床的全套资料、协助南京海陵公司完成了原料药的工艺和质控方法交接、并生产出了合格的样品。请求法院判令南京海陵公司支付拖欠辅仁开发公司剩余的技术转让费189万元。
南京海陵公司辩称:辅仁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原料等工艺交接义务;按照辅仁开发公司提供的工艺技术合成得到的化合物涉嫌侵犯第三人专利权;辅仁开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控方法交接义务,辅仁开发公司至今未提交“研究比较不同结晶溶剂和结晶方法对产品结晶特性的影响”资料,导致南京海陵公司无法开展相关临床试验,已严重阻碍了南京海陵公司最终获得药品生产批件合同目的的实现。请求驳回辅仁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法院经审理认为,辅仁开发公司与南京海陵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南京海陵公司如约支付了前两笔技术转让款84万元和147万元。在小试交接后,南京海陵公司先后以小试样品质量不合格和小试样品部分晶型可能侵犯第三人专利权为由,拒绝支付第三笔技术转让款。但因其无法举出充分证据,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辅仁开发公司多次发函催促南京海陵公司进行临床信息登记及临床试验,南京海陵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甲磺酸多拉司琼原料及片剂的《临床实验批件》超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之期限。因此,南京海陵公司应支付辅仁开发公司后续合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