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出卖人交付期限的规定。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就动产而言,在转移占有的同时,还具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效力,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除外。就不动产买卖而言,交付仅仅转移占有,所有权并不移转。出卖人未依照约定的交付时间转移占有的,均构成违约,依法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未在约定时间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应视不同的合同类型和当事人约定来决定。鉴于原《合同法》的大多数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约定优先,应作为处理买卖关系的第一法则。不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作了不同解释:“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这种解释,实际上是诚信原则的体现,是对意思自治的适度限制。

出卖人未在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但期限过后履行的,为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律规则是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迟延履行致合同目的不达的,或者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目的不达”“事不过三”是法律规则考量的立足点。(https://www.daowen.com)

“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这一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出卖人一个履行交付义务的期限,这个期限对出卖人是有利的,它可以使出卖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交付,避免因交付时间过于严格导致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交付,构成违约。在约定期限届满前,买受人提出交付标的物主张的,出卖人均可以提出期限抗辩。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其后履行的为迟延履行,适用迟延履行的有关约定和法律规定。其后履行不能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主张损害赔偿。即使履行不能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出卖人也不免责。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