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分为两款,条文源自原《合同法》第186条,在文字顺序上略有改变。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成立即告生效。不过,鉴于赠与合同的无偿、单务性特征,本法延续了原《合同法》的做法,即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可以通过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使已经生效的赠与合同失去效力,自己从赠与之债中解脱出来。赠与人的这种撤销权,不需要任何理由,其权利受到的唯一限制是:该权利只存在于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正是因为不需要任何理由,故而被称之为任意撤销权。赠与财产一旦转移给受赠人——如赠与标的物为动产的,已完成交付,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即告消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无须依诉讼方式,口头、书面、诉讼均可。
本条第2款是对第1款的补充,主要规定了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几种情形。这些情形又可细分为三类:(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立法者设定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主要目的是为轻率作出赠与表示的赠与人提供救济,使其免受轻率之害。公证有一套流程,在办理过程中,赠与人有足够的时间行使任意撤销权。完成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赠与人放弃了撤销权。(2)公益赠与。赠与涉及公益时,存在着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利益衡量,立法者在此选择了公益。为了使公益具有可识别性,立法者在“公益”之前加注了“扶贫、救灾、助残等”字样,以便于裁判者识别。其中“助残”为新增文字。(3)履行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受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自古以来是中华道德要求之一,使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不具有可撤销性,恰恰是用法律手段维护道德需求,体现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联系。(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