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技术开发合同解除的规定。《民法典》第562条、第563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一般条件,针对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本条又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解除情形。
其一,解除的条件。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成就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例如,他人已经就该技术申请专利,并履行专利登记手续;该技术他人已经研究成果或者引进,并可作为商品在技术市场流转;该技术已经在公开的技术文献上披露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2)继续履行该技术开发合同没有意义。即使继续履行该合同,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其二,解除的方式和法律后果。当解除条件成就时,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解除合同,只需要通知对方,说明实际情况并提供必要证明,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