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案例事实与裁判】

2006年9月20日,卖方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都实业公司)与买方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捷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讯捷公司支付购房定金1000万元,该购房定金在购房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购房款,在本协议原则下,讯捷公司和蜀都实业公司双方应就购房合同及付款方式等未约定事项进行具体磋商。本协议在讯捷公司和蜀都实业公司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自动失效。随后,讯捷公司分别向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利公司)转账汇款,并备注预付购房定金,友利公司向讯捷公司开具了定金收据。经查,友利公司是蜀都实业公司的股东。另外,2007年1月4日,蜀都实业公司将涉案标的房屋交付给讯捷公司使用。2010年3月3日,蜀都实业公司向讯捷公司送达《解除函》,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请讯捷公司腾退该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2010年4月,讯捷公司起诉蜀都实业公司,请求确认《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成立,确认《解除函》无效,判令卖方蜀都实业公司协助办理涉案标的过户登记。蜀都实业公司反诉,并请求判令讯捷公司腾退讼争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经法院审理,判决结果如下:一审法院支持讯捷公司的诉求,驳回蜀都实业公司反诉请求;二审法院部分支持讯捷公司诉求,即支持《购房协议书》有效,《解除函》无效,其他不予支持;再审法院尽管支持一审判决结果,但认为判决依据不正确,即一审、二审法院将《购房协议书》当作本约合同是错误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