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文是关于赠与人履行登记或者其他手续义务的规定,条文源自原《合同法》第187条。

从文义来看,本条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赠与合同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二是赠与财产权利的移转或者基于赠与合同的约定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前者针对的是合同本身,后者针对的是赠与人合同义务的履行。我们认为,应以后一种解释为准。之所以如此解释,是因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登记本身原则上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手续属于合同生效后的履行环节。(https://www.daowen.com)

本条的适用以赠与合同生效为前提,它调整的是合同履行,而非合同成立与生效。本条从内容看是义务性规定,义务主体是赠与人,因为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只有赠与人负有义务。赠与人负有转移赠与财产于受赠人之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有时需要办理登记才能完成,依法应办理登记的财产有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专利权等;需要其他手续的有股权(须记载于股东名册)、商标权(需要核准和公告)、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等。在办理登记或者有关手续时需要受赠人协助的,受赠人应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