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该条是对融资租赁合同定义的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出租人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三层含义:(1)出租人须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融资租赁从形式上看是“租赁”,实质上却是“融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没有承租人要租赁的标的物,而是在与承租人签订合同后,方出钱购买承租人想要租赁的标的物。因此,名为租赁,实为“借钱”。出现融资租赁的原因,在于金融法规不允许企业之间直接的金钱借贷。(2)出租人须将其所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目的是为了交付给承租人使用,而非自己使用。(3)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时,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最早产生于美国。20世纪50年代,因生产技术的进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美国政府为了防止经济过热,采取金融紧缩政策,使企业的资金需要无法得到满足。在这种背景下,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信贷方式应运而生。 (3) 我国的融资租赁经营,则是改革开放后引进的舶来品。20世纪80年代,我国民航总局与美国汉诺威尔制造租赁公司和美国劳埃德银行合作,首次利用融资租赁方式从美国租进一架波音747SP飞机。 (4) 我国原《合同法》第237条明确规定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纳入法律之中。在我国,与投资人的目的及我国监管体制相适应,出租人形成了特有的存在类型,主要有两类融资租赁主体:一类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另一类是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金融租赁公司。(https://www.daowen.com)

融资租赁合同有其典型的特征:(1)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中,往往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与普通租赁合同不同,其是由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因此出租人对出租物的瑕疵一般不负责任,而是由出卖人承担。在实践中,有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方式——回租,它是指承租人可以将自己的物卖与出租人,然后再与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将该物取回。(2)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有偿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故属诺成合同。我国《民法典》第736条第2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承租人适用租赁物,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故为有偿合同。(3)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约定出租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租赁物的购买一般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甚至是特别需要,如果归出租人可能造成出租人的不便,甚至损失。因此,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不保留实物。实践中的做法一般是,约定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物归承租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