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的规定。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依据本条规定:(1)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先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确定,即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收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4)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不得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必须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后,才有使用权和转让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