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利他合同的规定。
所谓利他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合同。它又被称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等。 (1)
合同尽管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是,这并不禁止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的债务向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给付。例如,公司为其雇员向保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险,当雇员生病时,保险公司按照公司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和金额向雇员支付相应医疗费。利他合同仅仅是合同相对性的一个简单的例外,仍然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的产物——仅仅是合同双方约定本来应向债权人的给付改为向第三人给付而已,任何有名合同或者无名合同均可能以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形式成立利他合同。因此,利他合同被规定在了合同编总则的部分。
利他合同根据第三人对债务人有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区分为纯正的利他合同与非纯正的利他合同。纯正的利他合同是指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以给付为内容的独立的请求权的合同。本条第2款规定的利他合同即是这种纯正的利他合同。非纯正的利他合同是指尽管合同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第三人对债务人却不享有独立的给付请求权。本条第1款规定的利他合同就是指这种合同。(https://www.daowen.com)
在第1款规定的非纯正利他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合约定时,第三人对债务人没有履行请求权或者违约责任请求权,只能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无须经过第三人同意。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也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由于合同终止可能会影响第三人利益的,按照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法律关系处理,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利他合同的目的是对第三人的赠与,则按照赠与处理;如果是履行法定义务,则按照不履行法定义务处理;等等。
在第2款规定的纯正利他合同中,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合约定时,第三人对债务人有履行请求权或者违约责任请求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值得注意的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合约定时,纯正利他合同的债权人基于其合同债权人身份,天然地具有履行请求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当债务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时,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构成连带债权人关系。在合同解除和变更方面,按照合同的一般原理,因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合同不必经过第三人同意,就可以产生解除或者变更的后果。但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相应法律关系的人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