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2026年02月26日
【案例评析】
通常,把将来要订立的契约称为本约,而以订立本约为其标的的合同便是预约。《民法典》第495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因实际中预约的形态多种多样,仅根据当事人合意内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能准确地界定预约和本约。因此,界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预约还是本约,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判断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简单孤立地仅凭借双方之间订立的协议来加以认定,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甚至具体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的界定。
本案中,蜀都实业公司与讯捷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虽然约定了房屋的位置、面积及总价款,但仍一致认为在付款方式等问题上需要日后进一步磋商。双方的这一意思表示是明确的,而且,当事人在该协议中进一步明确要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因此,案涉《购房协议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