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提存效力的规定。

标的物提存后,即产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无论债权人是否受领。而根据《民法典》第571条的规定,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对标的物的交付。由于提存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所以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已经由债务人转移到债权人。因此,自提存成立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取代了债务人成为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故标的物上的权利、孳息由其享有,义务和风险和提存费用由其承担。具体而言,标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标的物的自然变化等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因第三人原因或者提存部门保管不当而导致提存物损毁的,由债权人向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主张赔偿。标的物的孳息,指由标的物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指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比如金钱所产生的利息,有价证券产生的股息、红利。债权人作为提存物的所有者,对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包括:公告费、邮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作为标的物的所有者,债权人应当支付提存费用,不支付提存费的,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物。(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