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受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财产”的范围应包括金钱、物品及其孳息、权利、基于此类权利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首先,受托人交付财产的义务包括物的交还,即交还受托人因事务处理所受取之金钱、物品及其孳息。《日本民法典》第664条第1项规定,受托人应返还财产的范围为受托人因事务处理所受取之金钱、其他物及其所收取孳息。对本条规定中“财产”进行解释时可得参酌。其中,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受托人就委托事务处理所收取的金钱和他物之孳息,均应交付。如果受托人没有收取,自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对于孳息之收取存在委托时,对于怠于行使之行为负债务不履行之责任。如果受托人的个人利益与事务处理存在内在关联,使其不能依良心在各方面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则其利益也应该交与委托人。对于受托人个人的赠与,无须交付,但为贿赂目的而赠与的除外。 (10)(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受托人交付财产的义务还包括权利的移转。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包括金钱、物品、所得利益及权利等都应及时转交给委托人。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