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的是管理人的报告义务与结算义务。

无因管理本质上是为他人管理事务,目的是为了他人利益的维护,所以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状况报告本人,在管理关系终止时,应将管理事务的详情告知本人。无因管理的结果应归属于被管理人本人所有,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孳息,应当交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所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如管理人拒绝交付或移转,则本人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受到损害的,本人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