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勘察人、设计人增付费用请求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803条规定的是发包人违约责任,本条的规定严格来讲不属于违约责任,勘察人、设计人的费用补偿请求权,源于合同允许的变更。

从现实需要出发,应赋予发包人有变更计划的权利。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也属常见,应允许其纠正。勘察、设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的提供有时会和发包人生产、工作秩序发生冲突,要求发包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工作条件,即使工作条件的提供会严重影响其工作秩序、生产秩序也在所不问,这样的处理有失公允。(https://www.daowen.com)

本条的内在要义是:一方面允许发包人变更计划,纠正不正确的资料,延期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工作条件,且不将上述行为纳入违约;另一方面允许勘察人、设计人请求发包人按照实际的工作量增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