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行纪人对委托物的提存。

根据《民法典》第557条的规定,行纪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行纪合同关系终止。根据《民法典》第573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本条规定了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的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拒绝受领委托物。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的,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如果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仍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第二,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委托物。行纪人为委托人出卖委托物的场合中,如果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委托人应当及时取回委托物,或者处分该物。如果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仍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提存委托物须依法,即须遵守提存的程序。首先,须存在提存原因。前述两个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的情形即提存原因。如果没有发生上述情形,行纪人即提存委托物,属于违约行为,须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仍应向委托人赔偿损失。其次,行纪人须先向委托人催告。行纪人不得直接提存委托物,须先向委托人进行催告,这是提存的前置程序。如果委托人经催告后受领了委托物或者及时取回委托物或者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不得将该物提存。只有委托人经催告后仍不受领委托物或者不取回委托物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才可以将委托物进行提存。再次,行纪人须依法进行提存。行纪人应遵循《民法典》第570条至第574条的规定进行提存。(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