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这是一条新增的规定,旨在规制实践中比较普遍的委托人的“跳单”行为。有学者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跳单”行为的法理后果可以类型化为四种情形:其一,委托人与第三人私下缔约,该缔约机会由中介人促成;其二,委托人与第三人私下缔约,该缔约机会非由中介人促成;其三,委托人另行与其他中介人签订中介合同,又经后者促成缔约;其四,委托人另行与其他中介人签订中介合同,但未促成缔约。其中,第一种情形适用本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其他情形中,中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964条的规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必要费用不能填补实际损失的,可以按照实际损失主张违约金支付请求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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