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委托人的行为构成“跳单”须满足三个要件:第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第二,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是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其中,判断第三个要件是否符合,往往是问题之关键所在。其要求,如果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是公开的或者可以被轻易获取,中介人提供的信息并非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决定因素,就不能认为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本案中,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被告陶某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该房源信息,又在其他中介公司的积极促成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可见,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并非陶某与李某某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的决定因素。因此,陶某的行为不构成“跳单”违约行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