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本条第1款源自《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但增加了业主配合物业服务人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的义务。第2款源自该条例第49条第2款前段,但增加了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的规定。
本条第1款要求,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具体而言,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业主在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提交该办法第14条所规定的材料。(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