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吸取了原《合同法》的有益规定,并与时俱进地进一步细化了关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行使要约的生效时间的规定,尤其是明确了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在其他合同中另行约定。此外,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民法典》将要约的生效时间并入了总则编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一并加以规定,突显了《民法典》的体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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