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我国《民法典》既有立法,实际上是对《合伙企业法》第17条的继受。该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出资义务的履行,其相对应的概念为出资请求权,具体又可分为合伙的出资请求权和部分合伙人的出资请求权,前者为全体合伙人所共有,后者为合伙人个人所享有。基于合伙合同所形成的合伙的团体性,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拒绝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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