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的规定。
与传统民法的理论不同,我国《民法典》中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更加注重公平与效率,允许债务人的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从而鼓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https://www.daowen.com)
本条规定的债权人就代位所得的债权优先受偿虽然不符合债权的平等性,但如果考虑到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在程序上所花费的金钱和劳力,为平衡其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所为的牺牲,赋予其个人优先受偿权也无不妥,反而通过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大大增加了代位权制度的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