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与行纪人的留置权。
行纪人具有营业性,以从事行纪活动为其经营业务,须收取一定报酬以利其业务之推展。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所谓报酬,是行纪人为行纪行为的对价,其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实践中,行纪人的报酬多按照其所为交易的价额的一定比率提取。
委托人报酬之支付,以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为条件。行纪人无法完成委托事务的,不能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行纪人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因有瑕疵或其他法定原因,导致该合同被撤销的,因为无法完成委托事务,自不得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如果第三人违约且对行纪人进行了损害赔偿,或者委托人同意行纪人以他物替代履行的,产生履行后果,行纪人可将行纪行为的结果转交委托人,亦得请求报酬。行纪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导致不能完成委托事务的,如果其完成了部分事务且该部分相对于全部委托事务而言可以独立存在,行纪人可以就该部分请求相应的报酬。如果行纪人所完成的部分事务足以使委托人的经济目的得以达成,行纪人亦有权请求支付全部报酬。如果委托事务之不完成是由委托人自己所致,行纪人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行纪人和委托人对行纪报酬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本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有权留置委托物,并依照法律规定以委托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行纪人和委托人对行纪报酬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