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源自原《合同法》第406条,相似立法例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44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超越权限,如果因此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受托人对超越权限的事务本身的处理不存在过错,但由于其应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故其超越权限本身就是有过错的行为,应对委托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