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图示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所谓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https://www.daowen.com)

关于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实现主债权,而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也不必等到债务人陷入不能履行债务的状态,更不需要为此提供证据证明,而只需要在债务到期后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即可。在此,法条表述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这里,“不履行到期债务”如何理解成为问题。一般而言,债务履行期届至,债务人应主动履行,债权人也可以催告债务人履行。法条在此提及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则涉及债权人是否要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即是否需要证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如果需要证明,则所证明事项为何以及如何证明也是问题。一般而言,债务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的,可以认为是债务人不履行。对于没有履行期约定的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也可以认为是债务人不履行。但是,保证人真的要为此承担举证责任吗?对此,我们以为,并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只需要主债务到期即可,保证人可以债务人已履行到期债务作为抗辩。

关于连带保证的保证范围。连带责任保证人就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主要是就债务人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而言的,即是否有先后和主次之分,连带责任保证不强调主债务人承担责任的优先性,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仍可只就部分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的这种约定是有效的。特别是在多个保证人并存情形下,连带保证人可以在内部分别承担部分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之间形成按份共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