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本条规定完全源于原《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是关于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法律效果的规定。本条对于原《合同法》第227条未在规范意义上进行修改,但是进行了一些文字上的润色与完善,将“出租人可以要求”,修改为“出租人可以请求”;将“合理期限内支付”后的句号修改为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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