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寄存人告知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如保管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寄存人对保管人负有告知保管物有关情况的义务。寄存人未尽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遭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寄存人未尽告知义务,致使保管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寄存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是指虽然寄存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但保管人在接受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时或者在保管期间,已经发现了保管物存在瑕疵、危险或变质等特殊情况,没有将发现的情况及时通知寄存人并要求寄存人采取措施,或者主动采取一些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