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承诺非实质变更要约内容后果的规定。
原则上,承诺与要约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而当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原则上也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以承诺为内容的合同。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完全排除了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的权利。我国法律的这一规定,首先是减少了交易的成本,避免了“要约—反要约—再要约”这样的拉锯战,动辄任何变动就构成反要约,将承诺的内容在有限度的范围内放宽;其次是促成合同的订立,鼓励了交易;再次则使得合同通过承诺人的补充完善,内容更加明确,有助于培养当事人的理性和纠纷的解决。同时,为利益平衡考虑,也赋予了要约人反对和排除非实质性变更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