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出卖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时遵守的检验标准的规定。
本条适用于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之情形,该第三人依照买受人指示确定。既然收货人是第三人,则原则上第三人也就是检验货物的人。如果该第三人与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适用哪一个标准呢?本条给出的答案是: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这样处理是合理的,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可以是出卖人营业地、住所地等,也可以是第三人住所地、营业地,甚至可以是与上述地点无关联的一个地点。第三人可以是转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受托人、承运人、保管人、质权人等。(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