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中,中影某公司成立后近2年时间内,向巨某公司按时支付了租金,交纳了物管费、设施费等费用,中影某公司已经履行了《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义务,巨某公司根据中影某公司的缴费情况出具收据以及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根据双方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已经成立了房屋租赁关系。且股权变动不属于主体变更,湖某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亦不构成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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