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法,一是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订立的相关合同;二是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均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54条认定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相对人应当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本案涉及的两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因此合同相对方应就合同所涉及的财产返还给原权利人,即福建某制油有限公司。(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