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合同法》第339条对比可以发现,本条规定主要作了如下修改:(1)在第1款中增加“法律另有规定”,作为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的例外规则;(2)将第1款中“免费”实施专利,修改为“依法”实施专利。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受托人完成委托所取得的成果,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成果交付给委托人,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当事人约定由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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