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相应地,也可以称为受托人的报酬请求权。

从本条第1款的文义上看,委托人仅在委托合同有约定的情形下始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然而,该款也表明,委托合同以有偿为原则。因此,在当事人没有就报酬事项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不应一概认定为无偿,宜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受托人的报酬。 (13)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47条对此作了规定,可资参考。据此,在三种情形下,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第一,委托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应支付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当事人对报酬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否则构成违约。第二,虽无约定,但依照习惯应当支付报酬。“习惯”一般指地方习惯或者行业习惯。比如,商事委托原则上为有偿。第三,虽无约定,但依照委托的性质应当支付报酬。比如,以处理委托事务为其职业者,如公证人、律师、会计师等,对其委托应支付报酬。 (14)

根据本条第2款,即便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无法完成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委托人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可根据具体情形适当酌减报酬数额。即使委托合同中已就报酬事项作了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对报酬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作出变更。对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无法完成的情形,即使双方当事人对报酬的变动未达成一致,也可以按照前述报酬未约定的情形下确定报酬的办法,确定报酬的增减幅度。(https://www.daowen.com)

对该条第2款作反面推论可得,因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受托人丧失报酬请求权。如果委托合同尚未解除,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时,或者委托事务能够完成而受托人未能完成时,受托人不得向委托人请求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报酬是分期给付的,对于受托人债务不履行前已经支付的报酬,受托人无须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