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我国原《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比可以发现,本条主要作了如下修改:(1)将“损害赔偿责任”修改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2)将“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修改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以使语言表达更为全面和准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