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承诺期限起算时点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481条的规定,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未明确承诺期限的,也需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确定一合理期限以作为承诺期限。而判断一个承诺是否超出承诺期限,则必须对承诺期间起算时点加以规定。
与要约须受要约人理解其意思或到达受要约人处方得生效不同,以信件或是电报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时点是从电报的交发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则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此时承诺期限还包含了要约的在途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要约人确定了一个明显不合理的承诺期限,以至于受要约人收到承诺时承诺期限即届满或即将届满,此时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其作出的承诺有效,否则根据《民法典》第481条的规定,也应当认为承诺因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而告无效,不能以要约中确定的承诺期限过短为由,视为没有确定,从而人为地另行确定一合理期限。因为确定合理期限的前提是要约中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期限代表了要约人愿意受到其要约拘束的时限,不同于合同履行期限,承诺期限内的要约人仅有接受承诺的义务而并无相应的权利,故承诺期限是要约人理性和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不能由非要约人以外的意志加以补充。在确定的承诺期限过短且要约人对逾期的承诺没有表示时,应认为这是要约人欠缺缔约意思,向受要约人发出的无意义的玩笑。
而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由于收发同步,所以在途期间可以忽略不计,此时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1)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2)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 [德]汉斯·哈腾保尔:《法律行为的概念——产生以及发展》,孙宪忠译,载杨立新主编:《民商法前沿》(2002年第1、2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页。
(4) 原《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5)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https://www.daowen.com)
(6) 原《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7) 李永军:《合同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8页。
(8)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9)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10) 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11)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12) 【美】A.L.科宾:《科宾论合同》(一卷版)(下册),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