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买卖标的物包装方式的规定。在规范性质上,既属于裁判规范,也属于行为规范。

现实生活中的买卖标的物,有的需要包装,有的则不需要包装,本条针对的是需要包装的标的物买卖。需要包装的标的物,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包装,对标的物效用、性能可能产生影响。

本条的立法思路是:约定优先。约定包括买卖合同对包装方式有明确约定、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包装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两种。没有上述约定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则采用通用的包装方式;没有通用包装方式的,采用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