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限制的规定。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于第三人代位权财产而危及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财产权的制度。 (3) 但在合伙中,因合伙人的合伙权利具有专属性,不能与合伙人地位相分离,因而一般均对合伙人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所限制。倘若不加限制,债权人的介入行为就会影响合伙的团体性,破坏合伙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法律构造。但是也有例外,即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可以由债权人代位行使。这是因为利益分配请求权不具有专属性,其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财产,仅以财产的给付为目的,与共同经营的目的无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