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管理事务承认的规定。

管理人对于事务的管理,被管理人可以予以承认。无因管理经被管理人承认后,适用民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但其效力并非是使无因管理变为委托合同,而是在无因管理的性质许可的范围内,将委托的规定比照适用于无因管理。因无因管理系为法律所称许和鼓励的合法行为,故被管理人对事务管理承认后,民法学上关于无因管理和委托合同中有利于管理人的规定,均可予以适用。被管理人对事务管理行为承认后,管理人在事务管理行为中具有的瑕疵即被视为不存在,即被管理人的承认如无特别保留,视为对管理行为及其结果均予以承认;对因管理人欠缺注意而造成的损害,也视为被管理人抛弃赔偿请求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