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行纪人的处置义务。

行纪人的处置义务,是指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虽然本条规定前段和后段均使用了“可以”一词,但并不意味着行纪人在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中对委托物的处分是一种权利。事实上,这是行纪人的合同义务,该条只是从行纪人权限的角度予以规定。这是因为,在行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纪人应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如果该条规定的是行纪人的权利,那么行纪人可以不行使该权利,也即可以不处分委托物,而任由委托物的价值降低,从而有损委托人的利益。这显然不符合行纪合同的应有性质。将其作为行纪人的义务,有利于维持委托物的价值,从而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1)(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