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撤销效果的规定。

赠与合同为一次性契约,一经撤销,即自始失去效力,合同未履行的,无须履行。已经部分履行或者全部履行的,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财产。

在诉讼上,撤销权的行使和返还财产之诉求可以在一次诉讼中提出并得到解决。在性质上,赠与合同经撤销后,财产返还请求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之债呢?对这个问题,原则上应作否定解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是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的双轨制模式,不承认物权行为,自不可为德国民法一样的解释。在我国法下,赠与一经撤销,赠与财产的返还请求主要应定性为原物返还请求权,或者比照原物返还请求权处理。在赠与财产灭失、被第三人合法取得、财产被受赠人消费时,则依照侵权之债或者不当得利之债来处理。(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