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该条规定的是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或共同经营人的权利。该条规定是为了保护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进行经营的人的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该条规定适用的要件如下:首先,必须是房屋租赁合同。该条仅仅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对于其他租赁合同均不适用。其次,必须在租赁期限内,若租赁合同已经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则该规定不再适用。再次,承租人必须是自然人,且承租人已经死亡。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为承租人的,则因其不能死亡从而并不发生此种问题,即便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则应当依据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于其所订立的合同关系的一般规则加以处理。最后,须是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进行经营的人。
对此,需要分为两种情形,若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居住使用,则只能由与其共同居住的人继续承租该房屋,而与其共同进行经营的人则不能继续承租。若承租人租赁房屋是为了经营活动,那么在承租人死亡时则由与其共同进行经营活动的人在租期内继续承租该房屋,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则没有继续承租的权利。所谓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应当作广义上的解释,即凡是作为承租人家庭成员,长期以来一直与承租人进行共同生活的人都应当包括在内,而不应当仅仅限于承租人的近亲属。例如,承租人的侄儿由于父母双亡一直由承租人抚养而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亦属于这里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甚至与承租人没有任何亲属关系,仅仅承租人自愿进行抚养或者赡养的人也应当包括在内。对于与承租人共同经营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但是必须是利用承租人所租赁之商业用房而进行共同经营的人。(https://www.daowen.com)
该条规定的法律效果是赋予了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的人继续承租房屋的权利,而不是直接规定由其概括承受租赁合同。因此,若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的人行使该权利要求继续承租的,则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法律地位概括地由其承受;若其不行使该权利,则原租赁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