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招投标买卖的规定,性质上属于准用性规范。
招投标是合同订立的特殊方式之一,其适用对象不限于买卖,比如建设工程合同等,也可以适用招投标程序订立。对于招投标,全国人大制定了《招标投标法》,国务院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两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招投标程序的规定,是招投标买卖必须遵守的规则。
原则上,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自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生效。不过,对于依法或者依约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定标后,还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才成立。定标后一方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不成立,应向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对于依法必须采用招投标程序订立的买卖合同,当事人未经招投标程序私自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无效。采用招投标程序,但订立的书面合同实质性改变投标、定标的主要内容的,合同也无效。经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一般买卖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大致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