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非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本条共包括两款,第1款是关于撤销权事由的规定;第2款是关于撤销权存在的期限的规定。法条所涵设的规则有二:一是赠与人的继承人的撤销权;二是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赠与人的继承人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1)受赠人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撤销事由);(2)权利主体是赠与人的继承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且不以犯罪为限。须不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赠与人未死者,不适用于本条,盖受赠人之不法行为致赠与人重伤的,赠与人自己因此享有撤销权。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上述权利存在期限只有6个月,从赠与人的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的次日起算。撤销事由是指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
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构成要件是:(1)受赠人违法行为致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权利主体是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本撤销权同样能受到6个月除斥期限的限制,该期限从法定代理人知道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的次日起算。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必须经过《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产生的法院判决为判定标准?我们认为,应从宽解释,即以医疗机构的鉴定结论即可。比如,受赠人故意伤害赠与人,致其为植物人,即属其例。(https://www.daowen.com)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为不要式,口头、书面、诉讼均可。本条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一切赠与。换言之,即使公证的赠与合同,发生本条可撤销事由的,权利人也可撤销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