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要约撤回的规定。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希望阻止其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无论要约是否可以撤销,在其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自由地改变想法,或是撤回后根本取消要约,或是修改内容后重新发出。正如科宾所言,当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出订立合同的要约时,他便设立了他方的承诺权。然而,他也保留了收回的权利。即使要约人在提出自己的要约时,已经明确地给受要约人指定了承诺期间,或者说要约将在一定期间内保持有效,这个要约仍然可以依照要约人的意思予以撤回。 (12)(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本条的规定,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它的撤回适用《民法典》第141条关于意思表示撤回的规定,即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根据本条规定的精神,要约可以自由撤回,但是仅仅可以在要约生效前撤回。要约生效后则涉及撤销问题,不能再适用本条关于要约撤回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