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在实践中,借新还旧是不时发生的现象。在学理上,借新还旧属于债的更新。债的同一性发生变化,旧债应视为已经偿还。保证人应免除保证责任。但是,我国司法实践并未采取这种理解。
按照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7条规定,借新还旧,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对于借新还旧的保证责任,纪要并未涉及。显然,借新还旧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保证情形至少也可比照纪要第57条,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保证责任随之消灭,新债不再负有旧贷的保证责任担保。但这意味着裁判观点的转变,还有待于司法实践的确认。(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