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源于原《合同法》第232条,但是对于第232条进行了一项重要修改,即将原来的仅“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修改为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当事人,这样的修改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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