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继续处理义务。

物业服务人的继续处理义务的设定,旨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的物业服务人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人立刻停止物业服务,将严重影响业主的生活工作。实践中,原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在此期间往往就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事项存在争议。本条通过明确物业服务人的继续处理义务,有助于减少此类纠纷。(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本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继续处理义务的要点为:第一,继续处理义务始于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至于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事由,则在所不问。第二,继续处理义务持续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时为止。即便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生效,只要新的物业服务人还未接管物业事务,原物业服务人就有义务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第三,继续处理义务的履行标准应与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相一致。第四,原物业服务人得基于继续处理义务之履行,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