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合同债权转让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即规定了以下三项不得转让的情形。

首先,根据债权的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种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如果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合同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的合同内容与转让前的合同内容失去联系性和统一性,且违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4)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不得转让,例如,抚养请求权、退休金领取权等。规定此类债权不得转让的目的是保障特定人的基本生计。(2)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不得让与他人,例如,赔偿人身损害的定期债权,以及对特定债权人提供劳务的债权。(3)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转让,例如,雇佣、委任等关系。(4)不作为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只有与其所附属的关系一并移转时,才能让与,例如,禁止同业竞争的债权,只有与营业一起让与。(5)从权利原则上也不得转让,因为从权利不能脱离主权利而单独转让,它只能随同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例如,担保权利,就不能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让与。(6)当合同的权利的转让将实质性地增加债务人的风险时,该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例如,保险合同,投保人的情况不同,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也就不同。因此,投保人的改变可能会实质性地增加保险人的风险。(7)基于尚未订立的合同而将来可能产生的债权不得转让,因为没有其将来发生的任何可把握的因素。

其次,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这里的“法律规定”不仅包括民法,也包括其他强行性法律规范。对于这些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批准或者登记机关经审查,未同意的,则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又比如,私自倒卖文物给外国人的。

再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在有的情况下,在排他性地向原来的债权人履行其债务方面,债务人还是有相当的利益关系的。如果是这样,他会为了保护自己,通过在合同中约定债权是不可让与的,从而达到债权人不得变更的目的。 (5) 但这种约定的效力如何,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从本条的规定可知,我国《民法典》将当事人关于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视为有效。也就是说,当事人关于债权不得让与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如果债权人违反此约定而为让与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93页。(https://www.daowen.com)

(2)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53页。

(3)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56—657页。

(4) 王利明等:《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5页。

(5) [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