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规定。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没有接受的义务。立法者赋予了买受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接受,此时相当于合同变更;也可以拒绝接受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选择接受多交部分的,按照买卖合同确定的价格支付价款。标的物市场价格的上涨或者下跌均对多接受部分的价格无影响。买卖合同对多交部分的价格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https://www.daowen.com)

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负有及时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异地交付的,出卖人不能够及时收回多交部分的,如何处理?《民法典》没有规定,学界多认为在此情形下,买受人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应妥善保管多交部分,保管费用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