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2026年02月26日
【案例评析】
借用资质的合同无效,借用人实际完成施工、且验收合格的,有权参照合同关于工程款的规定折价补偿给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实际完成施工的人。其范围很广,既包括承包人,还包括次承包人(转包)、分包人,在超越资质、招投标无效等情形下,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是同一人,但在转包、分包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不是同一个人。对于后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允许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可以向发包人起诉。对于前者,则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
在借用资质下,承包人(出借资质的单位)能否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借用资质下的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还是可以单独起诉,司法实践有不同的立场。从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来看,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借用人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向借用人支付工程款的,可以对抗出借资质的单位。问题在于,出借资质的单位有无权利主张工程款?对此问题,有的法院持肯定态度,有的法院持否定立场。大多数法院并未将借用资质下的诉讼视为必要共同诉讼对待。
本案即属于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被借用单位起诉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作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支持了其诉求,这一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其理由至为明显,仅出借资质而没有参与施工的人是不能主张工程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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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数据库,[法宝引证码]CLI.C.8919888。
(2)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数据库,[法宝引证码]CLI.C.8919883。
(3)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数据库,[法宝引证码]CLI.C.8919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