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何时成立的规定。

《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即为《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一项特别规定。

虽然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以当事人的签名、盖章和按指印等外部形式作为标志,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法典》放弃了对当事人内在真实意思的追求。一个本应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可能当事人在签章之前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仅仅因为没有签名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可能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从而产生不公平。而要想认定一个尚未签章的合同已经提前成立,则必须存在一个比签章的证明力更强的行为以推翻合同尚未成立的推定。这一行为即是履行。当事人一方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也表示了接受,当然是合同已经成立的铁证。因此,在应当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自对方接受时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也自接受履行时成立。(https://www.daowen.com)

这里的接受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只要在对方履行时或知悉对方的履行后没有及时明确地表示拒绝,则合同均告成立。权利人也可以以合同并未成立为由拒绝对方的履行。